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DM-114-單禁沒-23-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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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根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 5號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無法析離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本案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故本案並無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1只 檢出海洛因 2 注射針筒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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