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HDM-114-單禁沒-3-202502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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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愷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軍偵 字第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韋愷毅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軍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確定,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軍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且其中包裝標示「DISPOSABLE VAPE PEN」之液體煙彈檢品並含有六氫大麻酚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2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10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4日調科壹字第11300347850號函各1份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大麻菸油6瓶(含包裝瓶6個) 鑑定結果: ⒈送驗包裝標示「EXTRACT TANK」液體煙彈檢品2支(原編號5-1、5-2),經檢視包裝外觀一致,隨機抽樣1支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⒉送驗包裝標示「VAPE CARTRIDGE」液體煙彈檢品2支(原編號5-3、5-5),經檢視包裝外觀一致,隨機抽樣1支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⒊送驗包裝標示「DISPOSABLE VAPE PEN」液體煙彈檢品2支(原編號5-4、5-6),經檢視包裝外觀一致,隨機抽樣1支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六氫大麻酚成分。 卷證出處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10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3年7月4日調科壹字第11300347850號函(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4號卷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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