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HDM-114-單禁沒-30-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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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靜如 莊喻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 4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享受完美‧雙效膠囊」壹盒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靜如、莊喻涵所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之「享受完美‧雙效膠囊」1盒(即如他卷第52頁扣押物品清單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Amphetamine、第四級管制藥品Clobenzorex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靜如、莊喻涵所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因查無犯罪事實,而以113年度他字第174號簽結在案一節,業據本院核閱上開案號卷宗無誤。又扣案「享受完美‧雙效膠囊」1盒經送鑑定,鑑驗結果認為:檢出Amphetamine、Clobenzorex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13年1月16日檢驗報告書1件存卷可考,足認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Amphetamine(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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