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M-114-單禁沒-33-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24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管壹支(毛重:零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璋(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3、24、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管1支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2月8日釋放出所,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3、24、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之吸管1支(證物外觀:吸管[分裝勺];毛重:0.38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823號卷第77頁);且為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器具,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823號卷第9頁)。上開扣案物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