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HDM-114-單禁沒-34-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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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承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4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承錐所涉113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民國113年12月13日偵防識字第1130016559號毒品鑑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㈡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 鑑定結果: ⒈鑑定項目:項次1安非他命(證物描述:安非他命2包,扣押目錄表編號A2至A3) ⒉敘述:經檢視均為透明晶體。 ⒊數量:驗前總毛重5.33公克;驗前總淨重4.95公克;驗後總淨重4.89公克 ⒋結果: ⑴拉曼光譜法:  經檢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隨機抽取A3進行分析。 ⑵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12月13日偵防識字第1130016559號毒品鑑驗報告(偵卷第233-23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個) 鑑定結果: ⒈鑑定項目:項次2安非他命(證物描述:安非他命3包,扣押目錄表編號A4至A6) ⒉敘述:經檢視均為透明晶體。 ⒊數量:驗前總毛重6.03公克;驗前總淨重5.46公克;驗後總淨重5.38公克 ⒋結果: ⑴拉曼光譜法:  經檢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隨機抽取A4進行分析。 ⑵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卷證出處 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12月13日偵防識字第1130016559號毒品鑑驗報告(偵卷第233-2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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