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HDM-114-單禁沒-4-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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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丞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毒品驗餘淨重0.0755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丞傑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毒品驗餘淨重0.0755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薛丞傑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查扣案之晶體1包(毒品驗餘淨重0.0755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508號鑑驗書存卷足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