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單禁沒-44-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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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佳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佳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68、2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如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2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68、2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3年9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682號鑑驗書1份在卷為憑,而該殘渣袋衡情因難以與其承裝之毒品完全析離,揆諸上開說明,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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