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4-單禁沒-6-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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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 1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志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2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324號鑑驗書在卷可考,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外包裝袋並無與毒品殘渣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而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晶體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885公克,驗餘淨重0.079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324號鑑驗書 即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59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