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M-114-單禁沒-7-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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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振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15號至第3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 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 第314號至第318號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㈡扣案盛裝前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 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既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1 海洛因6包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