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4-單禁沒-8-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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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青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青珀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查扣之 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133號鑑驗書在卷可憑,又上開物品均尚未經裁判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檢品編號 檢品外觀 送驗淨重 驗餘數量 檢出結果 B0000000 晶體 0.0012公克 殘渣袋1只 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B0000000 晶體 0.0021公克 殘渣袋1只 B0000000 晶體 0.0021公克 殘渣袋1只 卷證來源: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133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