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HDM-114-單禁沒-9-20250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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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寬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 重為零點壹伍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寬信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05、306、307、308、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1584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05、306、307、308、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0.1584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3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561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79號卷第6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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