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M-114-單聲沒-2-202501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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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家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家蓁前因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9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9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相關鑑識報告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之日起10日內,表明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數量 備註 1 仿冒Hello Kitty指甲貼5件(每件內含數目不一之貼紙) 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1箱」 2 仿冒香奈兒(CHANEL)指甲貼9件(每件內含數目不一之貼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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