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HDM-114-單聲沒-5-202503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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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1年度選偵字第186、187號、112 年度偵字第61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蘋果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瑞龍涉嫌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選偵字第186、187號、112年度偵字第61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扣案之蘋果牌智慧型手機1支,係屬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選偵字第186、187號、112年度偵字第6158號,於民國112年1月9日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1月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蘋果牌智慧型手機1支,為被告所用,並供其為本件賭博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並有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佐,足認如扣案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又被告對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也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證。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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