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HDM-114-單聲沒-6-202503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友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027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1 年度偵字第5027號被告李友助涉嫌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被告李友助前因賭博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50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被告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被告於履行期限113年9月8日止仍未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13年9月24日死亡,而簽請不予執行結案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附表編號16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53至177、349至355、365至377頁)。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有據,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為聲請依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記帳表 2張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2 記帳本 1本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3 撲克牌 42張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4 骰子 3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5 敲骰子用賭博器具 2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6 撲克牌 2箱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7 監視器螢幕 1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8 遙控器 2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9 網路分享器(含SIM卡) 2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10 接收器 1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11 監視器鏡頭(含延長線) 2個 111年度保字第553號 12 現金新臺幣(下同)17400元 111年度保管字第601號 13 現金5040元 111年度保管字第601號 14 現金7700元 111年度保管字第601號 15 現金14500元 111年度保管字第601號 16 現金2230元 111年度保管字第601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