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撤緩-25-2025033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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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14年度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金簡字第3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依本院113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382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上開判決於民國114年2月5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迄今均未履行,並自願撤銷緩刑宣告,願意執行原宣告刑,足認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簡字第3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依本院113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382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該判決於114年2月5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迄至114年3月13日均未按上開緩刑條件履行,且受刑人表示因金額龐大,無力賠償,故希望將緩刑撤銷等情,亦有執行筆錄存卷可查,是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綜合上情,顯見被告確已無意履行上開判決所定緩刑之負擔,違反上開判決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