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HDM-114-易-171-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玟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玟妤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上午1 0時30分許,行經告訴人王世吉在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地址,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住宅前,見該住宅無人看管,竟為不勞而獲取得金錢,心生歹念,基於侵入住宅以竊盜之犯意,以徒手方式由屋外攀爬至住處二樓陽台內,於打開二樓窗戶欲進入該住宅行竊而尚未著手之際,遭告訴人發現喝止,隨即將被告逮捕並帶至一樓客廳報警,請求警方到場,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妨害自由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第306 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