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易-8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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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富銘 鄭文良 鄭永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本件告訴人鄭富銘、鄭文良、鄭黃秀卿告訴上開被告傷害案 件,起訴書認上開被告均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都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213號起訴書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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