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M-114-簡上附民-5-20250311-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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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呂陵宜 被 告 陳相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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