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M-114-簡附民-1-2025032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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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小雨 被 告 林依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關於被告之姓 名均誤載為「林伊汎」,然不影響原告起訴意旨),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