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M-114-簡附民-18-2025012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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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黎家睿 被 告 黃梓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金簡字第2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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