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DM-114-簡附民-38-2025022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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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HO VAN DONG(中文名:胡文銅) 被 告 李俊賢 治鼎科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謹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