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DM-114-簡附民-44-2025022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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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蔡明松 被 告 楊森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簡字第248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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