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HDM-114-簡附民-47-2025033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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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林翊綺 被 告 莊祥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4年度金簡字第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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