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HDM-114-簡附民-49-2025032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王家豐 法定代理人 黃佩喧 王建宏 被 告 蘇惠婉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維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醫簡字第3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