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HDM-114-簡附民-59-2025032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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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吳旻諺 被 告 姚凱議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簡字第3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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