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HDM-114-簡附民-7-2025031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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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馮顯琮 被 告 戴珮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 簡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