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HDM-114-簡-10-2025010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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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錫卿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886號),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326號),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錫卿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倒數第5行之「前科」應更正為「重考」 。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錫卿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本案被告於審理時向本院表示願受拘役20日之宣告,檢察官 亦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見本院卷第81頁)。經查,本案檢察官之求刑並未失當或顯失公平,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之規定,自應在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為判決,且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第 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恆股 113年度偵字第8886號 被 告 賴錫卿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錫卿於民國113年3月19日16時4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 0段000號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下稱彰化監理站)辦理駕照遭註銷相關業務時,明知為其辦理上開業務之監理站人員均係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對在場之科員蔡素如及其他監理站人員數次以「幹你娘」、「你現在是要怎樣你說清楚」等語辱罵,後經監理站人員說明並制止,賴錫卿仍以:「你娘你沒辦法,叫縣長過來,叫警察來也沒關係,你們在衝三小幹你娘機歪,公務人員那麼挺喔,幹,臭雞歪,幹你娘,吊銷啥小吊銷啥小」、「幹一直找碴,有理沒理,你們這樣有沒有理,幹你娘...給我扣扣你雞歪啦,我沒有差這一條啦」、「幹你娘烏魚咧,有人這樣的嗎?叫警察來我跟他說」、「你娘咧,辦公室那麼多人,在做啥小啊這樣有沒有找碴」、「重考懶叫啦,為什麼要重考?賭爛,前科是三小,幹你娘叫警察來也沒關係啦」、「有理嗎?重考?臭雞歪會發狂啊真的...那麼多人不知道在幹嘛,啥小」等語,辱罵在場執行監理業務之蔡素如及其他監理站人員(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聯繫及公務之遂行。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賴錫卿固坦承其有於上開時間前往彰化監理站辦理 業務,然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辯稱:我駕照無緣無故被吊銷,我沒有住在彰化監理站寄的地址,時間這麼久,我忘記有沒有說了等語。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蔡素如於警詢時指證歷歷,有警詢筆錄可參,復自現場錄音譯文觀之,監理站人員多次向被告解釋其駕照被吊銷之原因,並以「那現在我們沒辦法說你情緒那麼激動不聽我說」等語制止被告,詎被告仍置之不理,而以上開言語當場辱罵監理站人員,足見被告確有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經監理站之技正將帶至陳述室表達意見,足見被告上開行為確以妨害監理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其所為核與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無違,故被告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現場監視影像翻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彰化監理站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 前因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13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於111年1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罪,請參酌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 振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