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M-114-簡-123-2025012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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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嘉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嘉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魏嘉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經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18頁),被告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被告前揭數案中所犯者,尚包括與本案罪名相同之竊盜罪,可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不致使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爰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竊取 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之多寡,及如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1頁)所載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與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機車1輛,經扣案後已發還告訴人洪忠助,此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憑(偵卷第19頁),足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656號 被 告 魏嘉宏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弄0號 (另案在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嘉宏前因9次竊盜、5次恐嚇取財及妨害公務、妨害自由等 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嗣與另犯竊盜罪所判處拘役30日接續執行,並於民國110年12月5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其於113年1月4日凌晨4時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00號前,見洪忠助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停放在該處且機車鑰匙未拔,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以上揭機車鑰匙發動該機車而竊取之,得手後即騎車前往彰化市○○路000號對面,再將該車及其自己所有之安全帽1個棄置該處。嗣洪忠助察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並尋獲上揭機車1台(已發還洪忠助)。 二、案經洪忠助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下稱彰化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嘉宏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洪忠助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彰化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監視器錄影截圖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有犯罪 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另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罪質相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且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爰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鄭 安 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 青 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