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M-114-簡-141-2025022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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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有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72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有德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以下所載「更改密碼」更正補充為「 更改手機號碼、密碼」。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以下所載「以新密碼登入登入」更正 為「以新密碼登入」。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以下所載「在彰化」,更正補充為「 接續於同日下午2時58分許起至同日晚上9時53分止,在彰化」。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16行以下所載「外送平台派遣共計20筆外 送業務」,更正為「外送平台派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共計18筆外送業務」。 ㈤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以下所載「雨衣1件、000-000號車牌1 面」更正為「雨衣1套、000-000號車牌1面、000-000號車牌1面、工具1批」。 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以下所載「搜索扣押」更正為「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第3行以下所載「揭單明細」更正為「接單明細」、第4行以下所載「扣案物」更正為「扣押物」、第5行以下所載「GOOGLE地圖」更正為「GOOGLE地圖軌跡紀錄」。 ㈦罪數論述更正為: ⒈被告於上開期間內,接續侵占其所持有代收餐點款項之行 為,係於密接延續之期間實施,犯罪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⒉被告乃係基於侵占之目的,而為無故入侵告訴人電腦相關 設備及變更告訴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行為部分合致,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 二、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又法院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因無檢察官參與,倘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為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受訴法院自得基於前述說明,視個案情節斟酌取捨,併予敘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可參)。檢察官於處刑書中已具體指出累犯之證據方法,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一切情狀後,認本件被告依累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無過苛之處,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最低法定本刑仍需加重,附此敘明。 三、被告所侵占之現金新臺幣6,195元,雖未扣案,然屬被告犯 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安全帽1頂、雨衣1套,雖為被告所有,惟僅具證據性質;另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000-000號車牌各1面、工具1批,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店 家 訂單編號 收款金額 1 漢堡王(彰化店) 4vfh-36vn 294 2 胖老爹美式炸雞(彰化自強店) b3pn-vr4v 201 3 胖老爹美式炸雞(彰化自強店) b3pn-5ows 437 4 超神鮮10元壽司 d9xk-li3e 131 5 Ummi印尼料理 o50r-xw89 325 6 清心福全(彰化張頂店) mlfc-fsmf 366 7 大聖烤食餐盒 wgqq-mp4v 359 8 福客來牛肉麵(彰化永安店) ewgn-lxfa 274 9 联亭泡菜鍋(彰化永安店) g5fz-my1w 330 10 迪利軒輕食便當 wnxv-acdv 264 11 鴨莊鴨魯飯 sq63-8lgt 126 12 鴨莊鴨魯飯 sq63-gxgw 127 13 鴨莊鴨魯飯 sq63-fx7g 182 14 炸魂雞排(彰化彰南店) z6ta-mdfy 252 15 溱頌什錦麵 ze2t-o72p 223 16 展新牛排 gmq7-bdvi 374 17 展新牛排 gmq7-th9e 1024 18 胖老爹美式炸雞(彰化華山店) h7al-7sil 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