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HDM-114-簡-31-2025020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詩婷 蕭景元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82 、1551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詩婷共同犯侵占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 蕭景元共同犯侵占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蕭景元、賴詩婷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告訴人游博鈞 委託被告賴詩婷保管車牌2面,竟擅將上開車牌據為己有而裝設於被告蕭景元所有之自小客車上,不但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更妨害監理機關對車輛牌照之管理,所為誠屬不該,自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賴詩婷於警詢、偵查中均否認犯行,直至本院準備程序最終願意認罪;被告蕭景元到案後則始終坦承犯行,被告2人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另考量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賴詩婷自述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為家管,已婚,有1名已成年子女及2名未成年子女,家境普通;被告蕭景元自述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板模工,日薪約新臺幣2,000餘元,未婚、無子女,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517號 113年度偵字第6082號 被 告 蕭景元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詩婷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巷0號之5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景元與賴詩婷為朋友關係,賴詩婷與游博鈞亦為朋友關係 。游博鈞因搬家之行李過多,遂於民國111年2月15日19時許,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租屋處,將其所有0000-00號車牌2面交與賴詩婷保管,蕭景元明知上情,竟與賴詩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聯絡,將0000-00號車牌2面侵占入己,並於112年4月18日5時40分許,由蕭景元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賴詩婷投宿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月萊精品旅館308號房,嗣於同日17時許退房時,由蕭景元改懸掛0000-00號車牌2面在前開自用小客車上,並駕駛懸掛0000-00號車牌2面之前開自用小客車搭載賴詩婷離去。嗣蕭景元因另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於112年6月1日遭警方拘提到案,並扣得0000-00號車牌2面,再經游博鈞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博鈞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主 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蕭景元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蕭景元知悉0000-00號車牌2面係由被告賴詩婷之友人交與被告賴詩婷保管之事實。 2、被告蕭景元於112年4月18日5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賴詩婷投宿上址月萊精品旅館308號房,嗣於同日17時許退房時,由被告蕭景元改懸掛0000-00號車牌2面在前開自用小客車上,並駕駛懸掛0000-00號車牌2面之前開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賴詩婷離去之事實。 2 被告賴詩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告訴人於111年2月15日19時許,在其上址租屋處,將0000-00號車牌2面交與被告賴詩婷保管之事實。 2、被告蕭景元於112年4月18日5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賴詩婷投宿上址月萊精品旅館308號房,嗣於同日17時許退房時,由被告蕭景元改懸掛0000-00號車牌2面在前開自用小客車上,並駕駛懸掛0000-00號車牌2面之前開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賴詩婷離去之事實。 3 告訴人游博鈞於警詢時之指訴 告訴人於111年2月15日19時許,在其上址租屋處,將0000-00號車牌2面交與被告賴詩婷保管,嗣於111年7月間,告訴人要求被告賴詩婷歸還0000-00號車牌2面,被告賴詩婷仍未歸還之事實。 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登記在告訴人名下之事實。 5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犯罪嫌疑人蕭景元涉嫌販毒案搜索現場照片、偵查佐職務報告、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本署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各1份 被告蕭景元因另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於112年6月1日遭警方拘提到案,並扣得0000-00號車牌2面之事實。 6 語音訊息記錄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查員職務報告各1份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12年4月18日5時40分許,進入上址月萊精品旅館308號房,嗣於同日17時許退房時,前開自用小客車改懸掛0000-00號車牌2面之事實。 7 申起企業有限公司(號牌)113年8月17日申鑑字第000000000號鑑定報告1份 扣案之0000-00號車牌經鑑定結果與真牌相符,非屬偽造之事實。 二、核被告蕭景元、賴詩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 占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扣案之0000-00號車牌2面,雖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然已由本署交由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辦理牌照收繳作業,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姵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