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HDM-114-簡-343-2025030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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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1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鴻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21號 被 告 陳文鴻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陳文鴻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拾獲蔡仁傑自用小客車所 領用卻於民國111年6月9日遺失之000-0000號車牌1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犯意,侵占該車牌。嗣陳文鴻於113年9月18日7時10分許,因駕駛懸掛2面註銷車牌(牌號:000-0000)之自用小客車,而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建物前,為巡邏員警攔檢盤查,員警經陳文鴻同意後,當場在其自用小客車行李廂內查獲上開遺失車牌(已發還蔡仁傑),乃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陳文鴻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時之供述(見被告陳文鴻之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113年9月18日調查筆錄)。 ㈡證人即被害人蔡仁傑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時之供述(見證人 即被害人蔡仁傑之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113年9月22日調查筆錄)。 ㈢被告陳文鴻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㈣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 ㈤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受 通知人:陳文鴻);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 ㈥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照片黏貼用紙。 ㈦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㈧牌照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機車失竊案件資料。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