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HDM-114-簡-351-2025031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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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35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 觀察、勒戒後,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所為並非可取,暨衡酌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勉持、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之生活狀況(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830號偵查卷宗第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57號偵查卷宗第31頁敦仁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供被告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玻璃球1組,雖為被告所有,然未扣案,且無積極事證證明仍然存在,且性質上非違禁物,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費,恐不符比例原則,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參考司法 院頒布之「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