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M-114-聲保-11-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寧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政寧前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34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