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4-聲保-1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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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哲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哲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哲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分 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4年、10月、1年3月及5月確定 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75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 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78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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