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8

案號

CHDM-114-聲保-16-202501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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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承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承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 別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8年確定,經移送接續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000號),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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