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4-聲保-29-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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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秀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潘秀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秀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及6月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39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947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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