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M-114-聲保-4-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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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鎮州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鎮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鎮州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等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69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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