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DM-114-聲保-45-2025022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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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黄安平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黄安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黄安平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法矯署教字第 11401352280號),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2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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