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HDM-114-聲保-47-202503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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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正眇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正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正眇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及3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228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6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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