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M-114-聲保-51-202503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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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山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山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 件,經法院判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及8月確定後, 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 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9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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