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M-114-聲保-52-202503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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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名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名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1年4月及9月在案,移送接續執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6月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14年5月22日乙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9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 ㈡惟受刑人上開案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已於114年3月3日易科罰 金出監,有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是受刑人上開案件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業於114年3月3日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14年3月14日始為本件聲請,係在受刑人執行完畢之後,則受刑人即非假釋中之情形,自無假釋中應宣告付保護管束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