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M-114-聲保-57-202503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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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在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國在前因強盜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