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M-114-聲保-58-202503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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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1年8月、3年確定,經移送 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30號),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75號、107年度易字第5 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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