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M-114-聲保-59-202503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川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川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川揚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5236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