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M-114-聲保-8-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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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欽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欽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