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4-聲保-9-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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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駿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駿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駿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4288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8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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