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HDM-114-聲-102-20250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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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雅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雅婷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判決判處6月有期徒刑,希望能給予受刑人緩刑的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且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規定至明。而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對於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裁判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自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126號判決判處 6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民國113年8月6日判決確定,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執歸緝字第24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受刑人於113年11月13日起算刑期並入監服刑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查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內容,係對原確定判決未給予緩刑不服 ,惟依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受刑人若對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不服者,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本件受刑人並未具體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情形,其提起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