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DM-114-聲-123-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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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竣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竣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 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莊竣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將檢察官聲請書繕本送達受刑人並酌定期間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迄未獲回覆,有函稿及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爰審酌受刑人兩案之犯後態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自由法益、以及犯案時間間隔等事項,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