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M-114-聲-126-202503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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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少東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少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少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佐,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暨其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案件,其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均相同,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以及被告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復歸社會可能性、罪數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6/06 112/09/21 112/06/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80、169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80、169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80、16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86號、113年度易字第289號 112年度易字第1386號、113年度易字第289號 112年度易字第1386號、113年度易字第289號 判 決 日 期 113/04/10 113/04/10 113/04/10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86號、113年度易字第289號 112年度易字第1386號、113年度易字第289號 112年度易字第1386號、113年度易字第28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05/10 113/05/10 113/05/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2業經彰化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386號、113年度易字第2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8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85號 編號1至3業經彰化地院113聲786裁定應執行徒刑1年2月(彰化地檢113年執更字第836號) 編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03/05 113/03/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2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62號 113年度易字第962號 判 決 日 期 113/10/09 113/10/09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62號 113年度易字第962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11/11 113/1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3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