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M-114-聲-131-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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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夫 具 保 人 余維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維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余維傑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之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彰化地檢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彰化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處罪刑,繼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36號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已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其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拘提未獲照片、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6日苗檢熙丁113執助895字第1149001530號函暨所附該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拘提情形照片等在卷足憑;且受刑人、具保人之住所戶籍均無變異,且均無在監服刑或另案羈押之情事,此亦有受刑人、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附卷可據,堪認受刑人確實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育嫻